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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民初488号

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488号

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沂河路与即丘路交汇处东北角(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许文彬,总经理。

被告:杨萌,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所提供被告信息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中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杨萌住所不准确,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