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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民终6号

白全本、王兆成等与王军、谢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全本;王兆成;周玉红;王军;谢开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全本,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从英,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红,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上述二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平,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王军,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审

被告:谢开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上诉人白全本与上诉人王兆成、周玉红及原审被告王军、谢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602民初9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王兆成提交新的证据,以证明白全本向其实际出借金额并非400万元,其向白全本已偿还借款金额亦非一审认定的60万元。据上,一审应当围绕相关证据对双方的借贷往来之事实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602民初99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全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30元及上诉人王兆成、周玉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毛晓明

审判员  魏君鸿

审判员  杨海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