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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3刑初124号

林连木、郑燕儿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林连木;郑燕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3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连木,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郑燕儿,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连木、郑燕儿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恋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连木、郑燕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陈某察林某2,林某37卢某月张某告人林连木、郑燕儿共谋后,利用“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林连木接收下线彩民投注,再将揽注金额投注给被告人郑燕儿。至2018年2月6日,被告人林连木在漳浦县赤土乡赤土村新源街212号其经营的香烛店二楼内,通过手机和微信接受林财金、朱奎海、陈经伟、林高中、林国荣、卢如意、张贵添等人押注的“六合彩”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将上述揽注金额投注给被告人郑燕儿。被告人林连木从中获利人民币4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林连木已向漳浦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 2019年1月21日,郑燕儿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天经漳浦县医院检查,证实被告人郑燕儿怀有身孕。 事陈某告林某2木林某3儿卢某审张某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林连木、郑燕儿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林连木、郑燕儿到案经过的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林连木、郑燕儿与林财金等人交易明细、记账单、扣押清单、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漳浦县医院检验报告单,证人林财金、朱奎海、陈经伟、林高中、林国荣、卢如意、张贵添等人的证言,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连木、郑燕儿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林连木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燕儿能投案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连木、郑燕儿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其认定被告人郑燕儿具有自首情节及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连木、郑燕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连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燕儿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林连木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雄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