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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514执392号

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神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城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神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城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514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神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潮**井都镇神山居委。

法定代表人:郑定武,主任。

被执行人:郑城龙,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 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神山社区居委会与郑城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郑城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占用费230888元和案件受理费21056元及将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神山居委新围塭的432亩鱼塘交还神山居委。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城龙已将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神山居委新围塭的432亩鱼塘交还神山居委管正,占用费逾期未履行。本院经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经传统查控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郑城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城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另有债权债务需要校对抵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514执3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平

审判员  郭友禄

审判员  彭明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连佳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