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执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00709G。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菱溪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914699。
法定代表人:常家耕,该公司董事长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及车库,被执行人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有资产处置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的资产处置款453669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明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