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15执205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大业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被执行人台安县裕祥养殖场,住所地台安县。 申请人沈阳大业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安县裕祥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5民初20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知识产权、公积金及出入境等信息,对被执行人张景亮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台安县裕祥养殖场所有的坐落于台安县西佛镇小红旗村四组猪舍十五栋的承包经营权予以轮候查封,但这些财产其他单位享有优先受偿权,暂不能依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经约谈申请人已签订执行认同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5民初2073号民事调解书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孙玉杰 执行员 喜恒铭 执行员 郑圣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