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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5民初768号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768号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烨昕(公司员工),女,汉族,1993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九寨沟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忠,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酌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