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768号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烨昕(公司员工),女,汉族,1993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九寨沟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忠,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酌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