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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刑终164号

李道金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道金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道金,男,1997年4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2018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道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渝0108刑初1203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李道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道金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李道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李道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道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道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道金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刑初12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俊莲

审判员  余 勇

审判员  唐龙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丹

书记员傅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