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1664号
原告:驻马店市豫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中南阳光城**楼****501。
法定代表人:李莎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佺,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三山,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豫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驻马店市豫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豫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荣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