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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执158号

孟传耀、孙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传耀;孙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孟传耀,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孙振国,男,汉族,1958年2月2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2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传耀诉被执行人孙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孟传耀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传耀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鲁142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彦宾

审判员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禄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