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孟传耀,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孙振国,男,汉族,1958年2月2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2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传耀诉被执行人孙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孟传耀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传耀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鲁142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彦宾
审判员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禄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