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1832号
原告:曾玉林,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印志和,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人民街127号。
负责人:刘社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凡,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玉林与被告印志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玉林于2019年3月11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玉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曾玉林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邓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