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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执458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潍坊金冠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8-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潍坊金冠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金冠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507号9号楼7-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87178413X。

法定代表人:徐建业,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6)鲁07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金冠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额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018年11月3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理财产品、证券、工商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潍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01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07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崔德志

审判员  孙光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晓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