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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执恢70号

(2019)湘038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辉与被执行人张国桥、曾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辉;张国桥;曾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81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辉,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张国桥,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曾向,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国辉与被执行人张国桥、曾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湘038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辉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国桥、曾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于2019年1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1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国桥、曾向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本息30万元、诉讼费561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辉南

审判员  易洪斌

审判员  沈振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