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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3382号

王海波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海波;孙瑞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33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孙瑞东,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王海波与被执行人孙瑞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9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海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波与被执行人孙瑞东于2019年3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2018)京0106民初99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338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