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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1763号

王杰与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杰;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王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斌,职务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5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