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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2民初608号

陈宗英、杨泽平等与自贡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泽平;陈宗英;自贡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302民初608号

原告:陈宗英,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杨泽平,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英(杨泽平之妻),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自贡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川路汇川驾校(原汇东交警队)。

法定代表人:胡甜,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宗英、杨泽平诉被告自贡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与原告李毓诉被告天健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等3案标的为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原告陈宗英、杨泽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健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宗英、杨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所购买的车库的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8,022.3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自贡市汇东汇川路“颐和上院”1-3号房车库92号车库,价款51,000.00元,被告应于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交付车库,并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原告应在车库交付后360日内取得车库相关权属证书。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将车库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天健房产公司未答辩。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如下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自流井区汇川路“颐和上院”1-3号房车库第-1层车库92号(建筑面积32.19平方米);价款51,000.00元;车库交付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原告同意委托被告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每个车库缴纳委托费200.00元;如因被告责任,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逾期每日按已付车库价款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原告应在约定交付日期向被告提交办理产权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库购房合同、购买收据、原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明、私章等,以自贡市房管局、税务局的最新规定为准)以及包括委托费在内的相关费用(以自贡市房管局、税务局的最新规定为准),如因原告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及费用导致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延迟的,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在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合同备案号为201309130000461。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按约支付了价款及委托费,被告亦将车库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但未为原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且应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使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将车位交付给被告,至迟应在2014年9月8日为原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被告至今未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并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贡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颐和上院”1-3号房车库92号车库(建筑面积32.19平方米)转移登记至原告杨泽平、陈宗英名下; 二、被告自贡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履行完上述第一项义务后的十日内向原告杨泽平、陈宗英支付自2014年9月9日起,以5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产权登记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自贡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的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罗耀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