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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5民申8号

祁林、段已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林;段已顺;张培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祁林,男,1961年8月26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朝,隆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段已顺,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德宏州陇川县,现住隆阳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培芳,女,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隆阳区。系上诉人段已顺妻子。再审申请人祁林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段已顺、张培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5民终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祁林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再审,改判维持一审判决。2、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017年3月22日经辛街村民小组主持调解,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补偿给祁林25600元。2017年7月10日,经辛街村民小组再次组织调解,被申请人主张付给申请人15000元后,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并当场撕毁了自己持有的《协议书》。虽有申请人侄子祁钢铁同意,申请人并未表示同意。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再审,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再审被申请人段已顺、张培芳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祁林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祁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邵 全

审判员 王文祥

审判员 杨惠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宗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