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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2855号

董荣兵与赵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荣兵;赵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2855号

申请人:董荣兵,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桢,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赵恒,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荣兵与被申请人赵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恒银行账户1272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董荣兵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恒银行账户127274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保全申请费1156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云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