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9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杜本霞,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柯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21120-8,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遥墙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李克明,经理。申请执行人杜本霞与被执行人山东柯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1013号-1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2019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于2019年2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2019年2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山东柯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集中执行,被执行人处已停止生产经营,无工作人员。2019年3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钊
审判员 位小娟
审判员 高培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