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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民申4号

蒋会云、张亚平与陈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蒋会云;张亚平;陈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民申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会云,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沭阳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亚平,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会,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沭阳县。再审申请人蒋会云、张亚平因与被申请人陈会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13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蒋会云、张亚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提起再审并依法改判。其具体理由是:1.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足。陈会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告知蒋会云、张亚平机器故障正在维修,或蒋会云、张亚平知道陈会正在维修机器,以及陈会具有维修机器资格的事实,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蒋会云、张亚平在对陈会正在维修机器不知情的前提下,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原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场摇号为准。此外,陈会仅是二个手指骨折,未达到九级伤残,请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问题。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陈会在为蒋会云、张亚平夫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蒋会云在未确保陈会安全的情况下即打开绞肉机开关,致使正在校正绞肉机的陈会的左手被机器绞伤,故蒋会云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陈会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蒋会云、张亚平主张陈会对损害的发生自身具有过错,应就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蒋会云、张亚平申请再审称陈会应举证证明其已告知蒋会云其正在维修机器的事实,且陈会应证明其具有绞肉机维修资格。对此,

本院认为,蒋会云在一审中陈述“绞肉不均匀,蒋会云检查机器故障,发现可能是中轴部分不对称造成的,后陈会将手伸进绞肉机进行校正,陈会说好了,蒋会云就打开绞肉机按钮,绞肉机工作造成陈会手被绞伤”,上述陈述充分说明蒋会云对陈会正在校正绞肉机的事实是明知的。双方曾于诉前达成的临时协议中也载明“因蒋会云过失致陈会左手负伤住院”,能够证明蒋会云认可因其过错导致陈会左手受伤。陈会在机器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的状态下检查校正机器,该操作行为无强制性资格要求,陈会并不存在过错。蒋会云、张亚平不能证明陈会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原判决据此判令蒋会云、张亚平对陈会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关于鉴定程序问题。蒋会云、张亚平还主张鉴定程序违法并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程序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审查范围,依法不予审查。况且,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系经国家机关核准登记许可其开展司法鉴定的专业机构,蒋会云、张亚平在一审庭审质证中对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意见并无异议,其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申请重新鉴定,依法不予准许。综上,再审申请人蒋会云、张亚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蒋会云、张亚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滕晓春

审判员  杨晓玲

审判员  高曼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