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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7财保18号

吕世菊与钟龙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吕世菊;钟龙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7财保18号

申请人:吕世菊,女,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

申请人:钟龙强,男,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申请人吕世菊与被申请人钟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1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钟龙强所有的豫C×××**号轿车。申请人吕世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欢欢所有的豫C×××**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世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钟龙强所有的豫C×××**号轿车;

二、查封担保人陈欢欢所有的豫C×××**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吕世菊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静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