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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3民初338号

白梦平与张照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梦平;张照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23民初338号

原告:白梦平,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张照义,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关于原告白梦平与被告张照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白梦平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梦平与被告张照义已达成案外和解,被告张照义已偿还原告白梦平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已解决。原告白梦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梦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白梦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艳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