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23民初338号
原告:白梦平,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张照义,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关于原告白梦平与被告张照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白梦平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梦平与被告张照义已达成案外和解,被告张照义已偿还原告白梦平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已解决。原告白梦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梦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白梦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艳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