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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破14号之一

深圳市海丽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7-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深圳市海丽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破14号之一申请人深圳市海丽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XXX,深圳市海丽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裁定受理深圳市海丽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丽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为海丽诺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海丽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海丽诺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海丽诺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4日,法定代表人苏伟武,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海丽诺公司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田佳滨为唯一股东(持股10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系苏伟武,监事系吴文伟。海丽诺公司注册登记住所为深圳市××区保税区红花路××商务大厦××室。海丽诺公司现已不在上述登记注册地办公。因海丽诺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海丽诺公司的财产、财务账册等资料。经管理人调查,海丽诺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2019年2月18日,本院裁定确认海丽诺公司社会保险费用及普通债权共2笔,债权总额为人民币72583.22元,其中,社会保险费用总额3548.74元,普通债权为69034.48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亦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因海丽诺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财务账册资料等,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海丽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海丽诺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海丽诺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海丽诺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因深圳市海丽诺实业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云  波

审判员 徐  海  玉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淑铃(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