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811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调解,被执行人王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冯某支付补偿款27000元及婚生子冯某的生活费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王某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本的法律依据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人冯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王普贤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