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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财保17号

邓海兴与陕西新合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邓海兴;陕西新合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财保17号

申请人:邓海兴,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

被

申请人:陕西新合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7MA6UQXHPX5。 法定代表人陈启龙,系该公司经理。19751114811113162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邓海兴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新合源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泾环南路支行的593600元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邓海兴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海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新合源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泾环南路支行(账号:610501705743********)的593600元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490元,由申请人邓海兴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薛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