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1325民初963号
原告:陈吉云,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鹏丽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费县胡阳镇城立庄村
法定代表人:邵泽山,总经理。
被告:邵泽山,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本院受理原告陈吉云诉被告费县鹏丽木业有限公司、邵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胶款1866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费县鹏丽木木业有限公司、邵泽山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请求法庭予以调解。查明,2015年至2018年6月,被告费县鹏丽木业有限公司、邵泽山多次购买原告生产的脲醛树脂胶,2018年6月29日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186600元胶款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费县鹏丽木业有限公司、邵泽山连带偿还原告陈吉云脲醛树脂胶款186600元,分两期偿还,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2019年5月11日前偿还86600元。 二、如被告费县鹏丽木业有限公司、邵泽山任何一期不按期还款,原告即可按照本金186600元、利息月息1分(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485元由被告费县鹏丽木业有限公司、邵泽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曹庆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广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