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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78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胡金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胡金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负责人陈世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金岭,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金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金岭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