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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9执790号之一

(2018)湘1129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汪祚生与被执行人吴光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祚生;吴光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129执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祚生,男,1970年9月5日出生,瑶族,住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

被执行人:吴光四,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白马渡镇。申请执行人汪祚生与被执行人吴光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湘1129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祚生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2018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光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12月4日、2019年3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2018年12月10日,本院向江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管理中心、财产保险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公积金、收益性等财产情况,没有财产可分供执行。2018年12月24日,本院向江华县涔天河镇政府城建办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扣留被执行人吴光四的收入。2019年3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汪祚生,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采取了有关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高 贝

审判员  李贻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盛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