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425民初327号

范玉丽与郑日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玉丽;郑日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5民初327号

原告:范玉丽,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郑日相,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范玉丽与被告郑日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同年3月4日,原告范玉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范玉丽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范玉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范玉丽负担。

审判员  李承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郭钰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