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403行审23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法定代表人张海峰,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红舜,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宇桥,男,该局工作人员。2019年3月8日,本院收到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丛环征字(2017)0084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3日作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于当日进行了送达。其应于该行政行为生效后三个月内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行政行为。现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所提执行申请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故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袁晓军
审 判 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