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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3行审40号

新县国土资源局、刘方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新县国土资源局;刘方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3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超伊,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方友,男,住河南省新县。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刘方友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1月3日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7〕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7〕4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7〕4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7〕4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余丽娟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爽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