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02民初176号
原告:衡水明胜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前马庄。
法定代表人:高双明,经理。
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区工业区中达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莉月,经理。
原告衡水明胜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明胜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衡水明胜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双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