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炜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樟树金岸外语学校,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宜仲裁字第61号裁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樟树金岸外语学校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8822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樟树金岸外语学校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82251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茜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