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70号
原告:上海资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302部位**。
法定代表人:聂广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君,员工。
被告:陈远,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上海资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岚公司)诉被告陈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资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亚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远支付融资租金75749.44元,及车价款10%的违约金6500元,以上共计82249.4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陈远签订《上海资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陈远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原告承租一台金龙牌商务车,车牌号豫A×××**,每月租金2367.17元,租金支付日为每月9日,车辆入户在河南嘟优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同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交接单》,被告将车提走。自签订合同及提走车辆之日起,被告只支付4期租金,且第4期租金已出现逾期,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时还租,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要求被告将车辆返还,被告亦不予理会。被告陈远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陈远(××)签订编号为NC2201801110001的《上海资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车辆品牌:金龙牌,车架号:LA69BAA32HB512073,型号及配置:XMQ5033XSW15,发动机号:301531,车辆用途:非营运。车辆裸价65000元,保险费6336.18元,购置税5555.56元,车辆融资总金额76891.74元,租赁期限3年,分36期偿还。××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应自支付日起,每迟延一日,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八,逐日计算逾期利息,或向××支付车价款10%的违约金,二者以高者为准。××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催告后七日内仍未支付的,构成根本违约。构成根本违约的,××有权解除合同。同日,被告陈远在《融资租赁交易明细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捺印,确认车辆信息、贷款期数以及车辆状况。原告提交的《车辆登记证书》显示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A×××**,所有人为河南嘟优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庭审时,原告称,截止庭审之日被告共偿还11期,且每期均出现逾期,每期租金2367.18元,共计26038.98元。被告应偿还融资总金额为85218.48元,按照年利率3.6%计收的利息,车辆款加购置税加保险费共计为76891.74元。原告并称,车辆现在在被告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车辆融资租赁申请表、上海资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交易明细表、车辆交接单、还款计划、担保承诺函、车辆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资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陈远未能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因被告陈远在《融资租赁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每期租金数额为2367.18元,租金期数为36期,共计融资金额为85218.48元。庭审中,原告称,截止庭审之日被告共偿还11期,每期租金2367.18元,共计26038.98元。扣除被告支付的26038.98元,被告尚欠59179.5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59179.5元。对于违约金,本院根据被告陈远应支付租金的总额与其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再支持。被告陈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资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9179.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资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原告上海资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88元,被告陈远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彭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