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终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全会,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社,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其兵,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审
被告:彭志清,男,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津开区。
上诉人卜全会与被上诉人李其兵、原审被告彭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07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卜全会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卜全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卜全会逾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建东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肖 瑾二0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秀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