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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民终841号

卜全会、李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卜全会;李其兵;彭志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终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全会,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社,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其兵,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审

被告:彭志清,男,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津开区。

上诉人卜全会与被上诉人李其兵、原审被告彭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07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卜全会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卜全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卜全会逾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建东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肖 瑾二0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秀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