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1民初804号
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向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普、王浩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亚超,男,生于1986年10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超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美好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会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慧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