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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民初751号

胡华忠与山西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胡华忠;山西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751号

原告:胡华忠,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山西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互联网小镇(锦水长街)**楼**。

负责人:郑员员。

原告胡华忠与被告山西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胡华忠负担。

审判员  蒋继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