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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执104号

刘碧川、蔡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碧川;蔡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05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刘碧川,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蔡晓东,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碧川与被执行人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05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辉

审判员  欧建平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荣灿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