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321民初713号之一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春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春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1民初713号之一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连,该公司职员。

被告:唐春进,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春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红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罗世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