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1民初713号之一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连,该公司职员。
被告:唐春进,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春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红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罗世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