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4民初3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辽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代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谷丽娜,女,1963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林,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被执行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洪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玉,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与被告谷丽娜、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应交案件受理费4,684.00元,并于2019年3月1日向原告成达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成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长 陈传冬
审判员 吴 俊
审判员 朱建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雅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