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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民初30号

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谷丽娜、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谷丽娜;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4民初3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辽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代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谷丽娜,女,1963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林,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被执行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洪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玉,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与被告谷丽娜、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应交案件受理费4,684.00元,并于2019年3月1日向原告成达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成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长  陈传冬

审判员  吴 俊

审判员  朱建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雅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