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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132号

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化分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化分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7民初132号

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平中公路飞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783542P。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锡章,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系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化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良口镇米埔村御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591515232Q。

法定代表人:韩观土。

被告: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14311。

法定代表人:李华龙。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化分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化分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2.8元,由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洁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岳素萍

书记员冯家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