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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8民初802号

李艳春与王刚、李艳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艳春;王刚;李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8民初802号

原告:李艳春,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王刚,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李艳红,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李艳春与被告王刚、李艳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李艳春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李艳春负担。

审判员  朱蕴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毕天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