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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13执40号

刘湘萍、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湘萍;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313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刘湘萍,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张伟,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刘湘萍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刘湘萍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湘萍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刘湘萍撤回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9)赣0313执4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林建华

审判员  江雪珍

审判员  胡自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