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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6执10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周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小兰;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甘1026执10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周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小兰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小兰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小兰在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早胜支行自觉归还了该笔借款,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