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81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宋爱国,男,住址:曲阜市
被执行人:王传成,男,住址:邹城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81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2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7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传成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王传成以320000元为基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 判 长 孟祥华
人民陪审员 丁 华
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然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