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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81执214号

宋爱国、王传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爱国;王传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81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宋爱国,男,住址:曲阜市

被执行人:王传成,男,住址:邹城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81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2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7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传成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王传成以320000元为基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 判 长  孟祥华

人民陪审员  丁 华

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然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