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民初694号
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西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该公司主管。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桂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景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