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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刑终136号

汪志涛、刘洋等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刘洋;汪志涛;丛茂清;杨宇涵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刑终136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洋,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无业,住如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31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汪志涛,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住如皋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丛茂清,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工人,住如皋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宇涵,男,1996年9月23日出生,挖掘机驾驶员,住如东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汪志涛、刘洋、丛茂清、杨宇涵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苏0682刑初7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洋撤回上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刑初7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开林

审判员  顾 尧

审判员  丁净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