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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977-1号

何冬平、石春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何冬平;石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27执977-1号

申请执行人:何冬平,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石春,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望江县。 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望民一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石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开发区××幢××单元××室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WJ10001668,流水号NO:WH-07-836)。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家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