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执2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恒鑫沙石场,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蔡界村,组织机构代码:L53174007。
法定代表人:郭泉芳。
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可可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庆丰路**,组织机构代码:577712854。
法定代表人:王雅英。
被执行人:费财庆,男,1967年2月5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恒鑫沙石场与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可可猫服饰有限公司、费财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可可猫服饰有限公司、费财庆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恒鑫沙石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可可猫服饰有限公司、费财庆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恒鑫沙石场人民币77112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可可猫服饰有限公司、费财庆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可可猫服饰有限公司、费财庆未来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可可猫服饰有限公司、费财庆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冻结费财庆名下银行卡,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6日查封费财庆名下的浙E×××××车辆。费财庆名下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未查封。截至2019年3月5日,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1121元,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771121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可可猫服饰有限公司、费财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人费财庆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恒鑫沙石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可可猫服饰有限公司、费财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521执24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泽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嘉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