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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6民初468号

张建国、灵寿县松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国;灵寿县松阳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6民初468号

申请人:张建国,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

申请人:灵寿县松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岗头村。

法定代表人:曹勇。申请人张建国与被申请人灵寿县松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国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灵寿县松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2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建国提供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正南信用社存款90000元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张建国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正南信用社存款9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灵寿县松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张建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哲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 娜 更多数据: